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03民初19号
原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李金钗,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金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本金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东电公司将利息请求标准变更为按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东电公司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由***出具一张借条给东电公司收执。后经多次催讨,***仍不偿还借款。
***未作答辩。
东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收条》、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与东电公司约定,由***介绍东电公司以存单作为质押向第三方贷款,如办理成功,东电公司支付300000元中介佣金给***。为此,东电公司2016年12月13日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300000元,***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给东电公司收执。其中,借条上载明,***向东电公司借到300000元,借款日期2016年12月13日,若存单质押贷款事项,非因出借人方面的原因,而未能办理成功,则该借款由***个人负责偿还。东电公司陈述存单质押贷款未成功。
本院认为,***作为居间人介绍东电公司向第三方质押存单贷款,东电公司先予支付中介佣金300000元。但双方同时约定,如贷款未成功,则该笔款项作为***的借款,由***负责偿还。***未能举证证明其促成贷款,故依约定,本案款项的性质转为借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偿还情况,因此,东电公司请求***偿还借款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奕辉
审 判 员  郭锡锋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若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