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与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469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华盛路10号企业天地2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浔美工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61421。
法定代表人:李金钗。
原审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李金钗。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杨伟民。
上诉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65元,减半收取43832.5元,由上诉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学庆
审 判 员 夏东鹏
审 判 员 章若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宇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