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等与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6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园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浔美工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421。
法定代表人:*金钗。
原审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金钗。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2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