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3民初25494号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浔美工业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421。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公司)与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能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电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通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XXX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海尔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电能源公司、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尔小贷公司基于与东电能源公司签订的《公司额度借款合同》以及与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东电能源公司立即向海尔小贷公司支付贷款本金750万元以及截止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75000元、逾期违约金135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贷款本金、利息之和757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电能源公司承担;3.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东电能源公司未答辩。
被告新凯贸易公司未答辩。
被告戴国良未答辩。
被告先创电子公司未答辩。
被告先创通信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涉案贷款事实如下:
贷款人:海尔小贷公司。
借款人:东电能源公司。
保证人: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
贷款本金及用途:1000万元,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
贷款期限:11个月,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贷款执行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12%。
违约金计收标准: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应按到期应还未还总金额的0.1%乘以逾期的天数向海尔小贷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逾期金额*0.1%)。违约金计收的日利率为1‰,即年利率36%。
约定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贷款发放后第五期、第八期分别归还四分之一本金,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
保证担保情况: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与海尔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东电能源公司在《公司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海尔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公司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欠款情况:截止2018年3月26日,东电能源公司尚欠海尔小贷公司贷款本金750万元、利息30万元、逾期违约金15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海尔小贷公司与东电能源公司签订的《公司额度借款合同》以及与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海尔小贷公司按约发放贷款后,东电能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海尔小贷公司有权要求东电能源公司偿还欠付本息。
关于海尔小贷公司要求东电能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75000元、违约金135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所欠本息75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一,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有关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约定,但海尔小贷公司实际并无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行为,故本院认为海尔小贷公司有权要求东电能源公司偿还截止借款实际到期日即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3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并以截止该日的欠还本金作为之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公司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收标准已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故海尔小贷公司只能主张以欠还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对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凯贸易公司、戴国良、先创电子公司、先创通信公司作为保证人向海尔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上述保证人应对东电能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东电能源公司、被告新凯贸易公司、被告戴国良、被告先创电子公司、被告先创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50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3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未还的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戴国良、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834元,由被告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戴国良、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科
人民陪审员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