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151号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兴镇迎龙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浔美工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61421。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申请人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申请人戴国良,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园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国良、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国良、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