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3执81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华盛路10号企业天地2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浔美工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61421。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执行人: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园区先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57648P。
法定代表人:*金钗。
被执行人:戴国良,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与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戴国良、东电(福建)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新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渝0103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将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其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8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