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

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5294号
原告: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大川镇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升宝,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翟向华。
原告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的纠纷以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了诉请的1903708.8元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舟曲县舟瑞鑫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克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