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

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4333号
原告: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褚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纪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翟向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羲东,男,该院职工。
原告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原告兰州宜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奚东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