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格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847号

原告: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泰花园D座-2。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建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春梅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