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格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332号
原告: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3363267251,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谭明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061300R,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建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沙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权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冀058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争议解决部分对管辖权法院进行了书面约定,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协商不成向唐山市三乔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