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253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鹿泉区上庄镇韩庄村韩兴路**号,身份证号:130122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国富华庭小区5-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917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绿华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342360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中山东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061300R。
法定代表人:于建花,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253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华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1417元。***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华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14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