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4452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31000717000681H,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8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红,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58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晓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