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曹顺等与郴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03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38号郴州市。
原告:曹顺,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郴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38号郴州市。
原告:苏丽凤,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郴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38号郴州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谢天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国,男,郴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郴州市中医医院职工。
第三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瑶,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顺、苏丽凤与被告郴州市中医医院、第三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顺、苏丽凤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顺、苏丽凤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曹顺、苏丽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顺、苏丽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03.27元,减半收取22301.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01.64元,由原告***、曹顺、苏丽凤负担。
审 判 长  曾郴卉
人民陪审员  曹 志
人民陪审员  周崇利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