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郴州市喜来都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喜来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3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郴州市喜来都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喜来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喜来都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何丽琴,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喜来都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喜来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郴州市喜来都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新、何丽琴、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