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003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8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黎传清,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黄兆林,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东风路5号市交通局办公楼5、6楼。
法定代表人周范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黎传清、黄兆林、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丽君
审 判 员  曾 燕
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