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24日生。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郴州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天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麟熙,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3.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新德
审判员王梅英
代理审判员董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魏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