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3民初402号
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9元,减半收取4459.5元,由原告郴州市绿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