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0517441-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徐碧村后街4号。
法定代表人:兰有根,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4A5FH92,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徐碧村后街4号。
法定代表人:兰有根,执行董事。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8号9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2601177740。
法定代表人:缪存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87天。”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实际监理天数为1087天认定错误。在整个施工监理过程,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理人对案涉工期的延长从未向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报告,其未实际履行监理义务,通过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理系统完工登记》证实本案实际竣工时间2020年10月23日,说明此时,监理工作己基本完成,此后不存在需要附加工作量,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导致错误决判。一审法院将“监理失职造成工期延长”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是监理合同纠纷,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2条“(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0.2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通过上述合同约定及监理规范可以证实对工程工期的核查和控制是监理公司的义务。本案工期延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于工期延长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并未查明,而根据监理规范工期延长监理公司即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向建设方即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报告的义务,否则如何证明监理公司履行监理义务。一审中,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有关履行监理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监理月报”或关“工程延期报告”等有关工期长延的证明材料,显然,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监理义务或超工作量提供服务享有额外取得报酬的权利。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若按一审法院审理思路只要工期延长就能取得附加报酬,那么作为监理公司完全可以消极怠工,甚至可能存在与施工方恶意串通延长工期,以达到监理公司取得附加报酬的非法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将监理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的错误明显。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日志的申请属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之规定,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公司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5.2条、第7.2.2条、第7.2.3条有义务向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监理日志或监理月报或监理工作总结。因此,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制书证一方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交相应书证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却驳回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程序违法,以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审理查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完成监理义务,且存在附加工作量的情况,判决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附加监理报酬的判决错误明显,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监理服务工期至本项目验收合格为止,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涉案项目分地下室土石方工程和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建安工程)两部分。地下室土石方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实际工期是207天。建安工程合同工期是750天,实际工期是1087天,以上实际总工期是1294天。两份《竣工验收报告》能够充分证实上述实际工期,因此,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监理天数是1294天。根据《监理合同》约定,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实际监理天数支付监理费,一审法院对此已充分认定。二、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故意混淆施工工期的责任主体,企图把施工工期的逾期责任推卸到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身上,该辩解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工期逾期的责任首先推定由施工单位承担;其次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任意变更设计等造成工期逾期。而监理单位是在施工工期的限期内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合同》对此已明确约定。现因施工工期逾期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根据《监理合同》约定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应当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期逾期的附加费用。2.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己按《监理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完监理职责,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对此详细载明,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未并提出任何异议。3.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认为监理单位可以消极怠工,甚至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拖延工期,以达到取得附加报酬的目的更是无稽之谈。不知道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没有计算下工期拖一天会给施工单位造成多少损失,给监理单位造成多少损失。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需支付的附加监理费连弥补这两家公司因工期延期造成损失的零头都不够。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监理日志只是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单方记载,与是否给工期造成逾期没有任何关联性。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给工期逾期造成过影响,因此其无理的主张当然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0000元及附加工作报酬947884元;2.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209.33元(以监理费9978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9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后续利息仍以此方式计算至付清监理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6年12月26日,委托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垄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57782.35平方米,安置房地上27层,地下室1层;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声实;签约酬金:玖拾叁万元整(¥930000元);监理期限:以项目所有施工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监理范围包括:“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项目工程,包含安置房、安置房的桩基、附属路面、基坑支护、土石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所有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主要内容:所有项目需要招标的招标代理,所有项目需要监理的工程监理;服务工期要求:至本项目验收合格为止,以项目所有施工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服务报酬的计算:总服务费=施工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包干计取;2.服务费用的支付: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报酬按玖拾叁万元整包干,具体支付办法如下:本合同经双方正式签订生效后,完成±0.000板后7日内,支付20万元;十层板浇筑完成后7日内支付10万元;封顶后7日内支付10万元;砖砌体施工完成后7日内支付25万元;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委托人结清监理款23万元;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施工工期延误,超过包干工期的监理服务费,按总价包干与包干工期的比率乘以超过工期的天数计取监理附加工作报酬;余5万元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付清。“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报酬”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该监理合同还约定了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2.2016年12月15日,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发包人)与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GF-2013-0201),约定:工程名称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项目地下室土石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签署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等内容。
3.2017年11月2日,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中标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
4.2017年11月16日,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GF-2017-0201),约定:工程名称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5.2018年4月12日,建设单位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承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已满足开工要求,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建设单位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工程名称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地下室土石方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验收日期2017年7月28日。
7.2021年4月28日,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8日。
8.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8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监理天数以工程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土方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验收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此确认土方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21天。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认从2017年1月3日开始为土方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故土方工程的监理天数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到2017年7月28日,共计207天。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梅列区区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承诺书》未能证明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完工登记》记载的是组织预验收时间,而非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结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本院确认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87天。因此,案涉建设工程实际监理天数为1294天(207天+1087天=1294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垄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以项目所有施工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合同号为GF-2013-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方工程工期为30天,合同号为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工期为750天,故监理合同约定的930000元监理报酬包干的监理期限为780天。该监理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本案中,实际监理天数为1294天,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514天。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失职造成工期延长,其无需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三明市垄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应由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继。因此,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12846.15元(延长时间514天×正常工作酬金930000元÷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780天=612846.15元),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附加工作报酬超过612846.15元的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880000元,案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余50000元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付清,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因此,该50000元监理费满足支付条件的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50000元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案涉监理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过附加工作报酬,故关于逾期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利息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日起,以612846.1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612846.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61284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5元,减半收取计6972.5元,由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8元,由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64.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案经询问,各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名称变更为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垄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条约定“服务工期要求:至本项目验收合格为止,以项目所有施工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准”,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监理服务工期至验收合格止,但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理系统完工登记》中载明的2020年10月23日是组织预验收的时间,并非验收合格时间,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记载,可以认定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故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实际竣工时间2020年10月23日,监理工作己基本完成,此后不存在需要附加工作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87天,并无不当;《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整体征迁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六条约定“……施工工期延误,超过包干工期的监理服务费,按总价包干与包干工期的比率乘以超过工期的天数计取监理附加工作报酬”,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诉讼中提供《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证明施工工期延误,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监理义务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监理日志仅是监理单位的单方记载,且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监理档案已经移交,而监理档案作为正式存档的文件,其明显应当比监理日志更全面、更具有证明力,故可以认定监理日志对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影响,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5元,由三明市小溪综合农场、三明市小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婕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