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2377号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工商注册号:410108600398929,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9号院108厅117门。
经营者:张学士,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萍,系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7076804G,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东段与三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美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峰、张利超(实习),系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与被告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14年签订方木销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2017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仍下欠原告材料款315500元,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找借口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偿还欠款315500元及其利息50000元(直到执行完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其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荥阳市索河路东段与三公路交叉口东南角,故本院应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史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