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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院108厅117门。
法定代表人:张学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荥阳市索河路东段三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峰,徐海瑛(实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金源建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