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1250号
申请人:张伍林,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7076804G,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东段与三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美锋。
张伍林与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伍林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125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125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