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民初7561号之二
原告:马国占,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亭,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万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第六村民组31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种。
被告: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东段与三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美锋。
被告:郑州清华园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广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轩。
原告马国占与被告河南万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清华园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清华园忆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1元,由原告马国占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