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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民初834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河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审判组织成员中“审判员黄明山”补正为“审判长黄明山、人民陪审员黄祖谋、人民陪审员韦云胜”。
审 判 长  黄明山
人民陪审员  黄祖谋
人民陪审员  韦云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韦宝元
书 记 员  韦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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