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2929号
原告: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036JF7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1号9栋704室,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舒,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轩,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60197272Y,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胡刚锋。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LNPQ8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际A幢第24层2409号,法定代表人:吴江峰。
原告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