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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沂南县界湖街道小白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小白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小白石社区。
负责人***,村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小白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761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6月1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到沂界湖经管站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处的代管资金,但被执行人在界湖经管站没有代管资金;本院向被执行人村书记***及村委委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查证结果邮寄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查证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7616.5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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