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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539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
被告: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澳柯玛大道中段。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