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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1731号
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东南角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孙祖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邵明波,经理。
被告:***,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元,由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