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孙祖镇宝石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1执异36号
案外人: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汉街与祥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邵明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县孙祖镇***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孙祖镇***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金锋建安公司)不服本院(2018)鲁1321执102号、98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扣留***村委在沂南县孙祖经管统计站的代管资金230000元、225000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锋建安公司向本院提起异议请求:撤销(2018)鲁1321执102号、98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村委在***经管统计站的代管资金455000元的扣留。事实与理由:金锋建安公司是***村委纸坊大组的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程的承包人,裁定扣留的代管资金为上级拨付的专用款项,属金锋建安公司所有。
本院查明,因原告***与被告***村委建设合同纠纷两案,2017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7)鲁132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212651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
2018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8)鲁13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镇***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2573.31元及逾期利息(以212573.3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2018年1月4日、4月17日,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321执102号、(2018)鲁1321执984号。
6月7日,本院分别作出(2018)鲁1321执102号、98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扣留***村委在***经管统计站的代管资金230000元、225000元。
本院认为,代管资金是乡镇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所属单位及村级财务、资金在一个平台上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村级代管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代管资金并无不当。金锋建安公司虽对代管资金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沂南县金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