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4304号
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78098137。
法定代表人:许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雷,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NDH9Y6M。
负责人:刘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立,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田,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泉步行街A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7194637E。
法定代表人:杨锡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王建利,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654元,由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妹菊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