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市英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82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英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高孟东村村东。
被保全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泉步行街A区1号楼。
被保全人: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0-102。
被保全人: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河水库岫湖山庄B2别墅。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新泰市英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泰山盛世文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