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27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天平钢材大市场**。
被保全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泉步行街****楼di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易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保全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