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精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长举,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秀秀,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泽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5号良友富临大酒店2006-2室。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泉步行街A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锡琛,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崔长举、翟秀秀、济南泽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