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376号
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78098137。
法定代表人:许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雷,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NDH9Y6M。
负责人:刘平,经理。
被告: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泉步行街A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7194637E。
法定代表人:杨锡琛,董事长兼经理。
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尧,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利,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长立,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曹长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在案件调解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长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恒之元建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长立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妹菊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