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21财保29号
申请人:泰安鲁珠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58043373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建设路南首**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CAP1DG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高新区龙泉步行街A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79463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建设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56671263X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
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或其他资产,保全价值325万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安鲁珠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泰安鲁珠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