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2号4幢4楼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西三十铺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至2019年9月2日的逾期利息1662.53元,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标准另行计付;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1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1662.53元。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175元及诉讼费2945元,合计512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受偿执行款146542.53元,执行费2175元、诉讼费2945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阜阳市辉源果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