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继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2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2号4幢4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6767545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67号11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0567101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2000元、利息损失13550.77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6月9日,此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京电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29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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