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继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409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2号4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6767545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76757986。 法定代表人童淮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5272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18元、申请执行费1929元。但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40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国网南自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 霞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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