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继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执3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墩镇**园**路**号**幢**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恬,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市龙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955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6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264.52元(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72元。案件执行费55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2018年7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设置抵押且已由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置,2018年7月16日,本院向该院递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3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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