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市鹏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564号
申请人:长春市鹏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君,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鹏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同时担保人①李鹏禹自愿以其名下房屋。②王艳波自愿以其名下房屋。③李晓春自愿以其名下房屋。④李晓春、王艳波自愿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鹏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李鹏禹名下房屋房籍。
三、查封担保人王艳波名下房屋房籍。
四、查封担保人李晓春名下的房屋房籍。
五、查封担保人李晓春、王艳波名下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鹏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