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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波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02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北侧金光旺角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迎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
法定代表人:孙凤雷,经理。
被执行人:马海波,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苏敏,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马海波、苏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案款交款通知书等,督促其履行(2016)鲁14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7月5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1402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的权利义务。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回对马海波、苏敏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司法拍卖申请书。经我院在阿里巴某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坐落:武城县经济开发区(2012)第029号、地号:7-928-2;房权证武字第**、16××30号]进行两次司法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上述标的物以10273643.91元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将上述标的物以司法拍卖流拍价(10273643.91元)抵偿(2016)鲁14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674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4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长 : 胡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