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异33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桂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以本院委托评估超抵押财产范围为由,请求按抵押物范围评估。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宗巨
人民陪审员 姜延文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