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北侧、趵突泉南路东侧金光旺角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滕桂英
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包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凤雷
被执行人:马海波,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苏敏,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马海波、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马海波、苏敏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00万元及利息。如未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8900元。因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马海波、苏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马海波、苏敏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经传统查控查明,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宗、马海波、苏敏名下的房产三处,未发现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启动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的司法拍卖,在对涉案土地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并以执行笔录记录附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14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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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董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