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异1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圣洁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曹富新
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
人民陪审员 刘尚恒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