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155号之一
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兴隆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部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院内(办公室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国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卫东新村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龙山街道**路以西,城角头村以东,龙山一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兴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双创基地4号楼B座6层6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龙山街道龙泉路13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国文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金木铸造有限公司、山东兴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锻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市雨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