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430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沂河路与临册路交汇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沭河大街西首临沭会展中心C区327-32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9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第三人:**,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4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申请费1720元,合计40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