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430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沂河路与临册路交汇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沭河大街西首临沭会展中心C区327-32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9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第三人:**,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则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4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申请费1720元,合计40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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