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0044号
原告:青岛祥森泰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EXQ93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业臻,***恒(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临册路交汇处南8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祥森泰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祥森泰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祥森泰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青岛祥森泰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