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324民初1772号
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沂河路与临册路交汇处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经济开发区206国道南侧普金肥料公司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息1%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RDL-2017012701的《***变电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被告变电站工程一套,规格型号为35KV,总价款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发包方付给承包方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一百万元整;主要设备及电缆等运抵施工现场,经开箱检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40%的到工程款人民币二百万元整;整套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开具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付给承包方总额35%的工程款即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整;剩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即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在验收送电之日起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总共支付给原告4000000元的工程款。2018年4月25日,双方针对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1750000元货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的750000元,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询证函》,双方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0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支付,遂酿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前支付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从1000000元。
二、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三、原告临沂南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被告山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