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意庐阳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359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华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武汉市意庐阳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黄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孟纲,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保全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市意庐阳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孟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武汉市意庐阳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孟纲的财产在价值5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武汉市意庐阳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孟纲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5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