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760号
申请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华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城上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60-2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上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494号。申请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城上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宝益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城上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