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421号 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不夜城南段东侧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K5Y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7DLRQ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