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421号
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不夜城南段东侧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K5Y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7DLRQ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山东新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